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有调整,申领期限为分娩后1年内

长沙晚报网2024-01-25  19

导读: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产假期间权益,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了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本月起开始实施。…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产假期间权益,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了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本月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目前,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行号和银行账号,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相关变更信息。

  医保部门提醒,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湖南省医保局强调,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错误申领生育津贴,并主动将错误申领的生育津贴退还经办机构的,可视情况减轻或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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