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长沙晚报网2024-04-25  7

导读: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鹏)25日,长沙市中院发布2023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这其中,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惩戒…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鹏)25日,长沙市中院发布2023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这其中,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惩戒案,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惩戒案还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12件知识产权重点宣传案例”。

“钓鱼诱导式”取证被驳回起诉

  广东某建材公司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许可人(得到了专利权人对于维权的特别授权)。原告为取得证据,其取证人员添加了张某某微信,并向其发送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指定要求购买该产品。张某某为促成交易,向案外人询问并购买了被诉产品后再销售给原告。原告以此为证,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长沙市中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可以结合行为人是否有对侵权产品进行过宣传、展示,是否曾经销售过侵权产品以及买卖双方的磋商过程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现有证据至少能证明在原告取证前,张某某本身并不具有涉案侵权产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商业维权”及恶意诉讼的现象也呈多发趋势。本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宗旨出发,论述了“钓鱼诱导式”取证的危害性。对于该种取证方式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平衡各方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且有助于构建诚信诉讼体制以及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理性维权。

未经许可销售“牛三鲜火锅”判赔

  深圳市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系“牛三鲜”商标注册人。该公司调查发现,“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厨实惠餐饮食材”未经许可销售商品“牛三鲜火锅”,该店铺经营者为长沙县某食品商行,案涉商品包装的生产商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故深圳市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不能证明“牛三鲜”已成为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用来说明“公安牛肉三鲜”的通用名称。相反,深圳市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其他主体的方式长期使用“牛三鲜”品牌,建立了“牛三鲜”品牌与其商标权人的对应关系,“牛三鲜”商标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类商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牛三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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