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文推出四十余项审查标准 维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

长沙晚报网2024-04-09  17

导读:据人民日报 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

据人民日报 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有机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规则》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

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

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进《规则》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方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审查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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