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经授权在购房合同上签署子女名字 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长沙社区通2024-03-17  12

导读:在我国传统家庭教育模式中,大多数父母习惯于为子女包办一切,衣食住行无不妥帖周到。当孩子长大参加工作、开始独立生活后,父母还是不放心,继续为他们的生活操心,殊不知,孩子已经长大,他们需要学会为自己的人生做出决定,承担应当负起的责任。小王一家三…

在我国传统家庭教育模式中,大多数父母习惯于为子女包办一切,衣食住行无不妥帖周到。当孩子长大参加工作、开始独立生活后,父母还是不放心,继续为他们的生活操心,殊不知,孩子已经长大,他们需要学会为自己的人生做出决定,承担应当负起的责任。

小王一家三口在中介的陪同下前往苏州某小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小王因突然有事提前离开,父亲老王对房子以及价格都比较满意,就以儿子小王的名义与卖方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价、支付方式等事项,并支付了45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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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柏莹


老王回家以后告知小王,小王表示他对还款能力存在一些顾虑,还需要再考虑。小王就向中介以及房东表示,买卖合同是他父亲签的,他不知情,拒绝追认合同,不再履行,希望房东退还定金。

在遭到拒绝后,老王起诉到法院,审理过程中,房东张某辩称,看房时小王全家包括小王都在场,签合同时父亲老王出示了儿子的身份证,因此自己有理由相信老王有权代理小王,其代理行为有效。小王不履行买卖合同,自己有权没收定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柏莹


小王中途提前离开后,并没有明确表示说房子不需要,或者不买。因为老王还留在那里和房东继续进行磋商。签完合同后,老王现场支付了定金,那么从出卖方张某的角度来看,他是有充分理由相信,老王是有权利代表小王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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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法院认定,小王拒绝追认其父亲的代理行为而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违约行为,所以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王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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