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60多万元,宁乡市通报2023年度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长沙晚报网2024-03-15  8

导读: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禹 通讯员 廖建强)网络培训、网购商品、预付卡……在宁乡市民去年的消费投诉当中,网络培训投诉跃居首位,食品类投诉仍是焦点,而自媒体直播带货成了投诉新热点。近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禹 通讯员 廖建强)网络培训、网购商品、预付卡……在宁乡市民去年的消费投诉当中,网络培训投诉跃居首位,食品类投诉仍是焦点,而自媒体直播带货成了投诉新热点。近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2023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新闻通报会,通报2023年度消费投诉处理情况、产商品质量抽检情况以及2023年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3年,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举报14101件,其中咨询298件、投诉11566件、举报2237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均为100%,回访满意率9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0余万元。

  2023年,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9大类29小类重点工业产商品进行抽检,共抽检137批次,检出不合格3批次,合格率97.81%。其中6大类抽检合格率为100%。

为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2023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新闻通报会。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禹 摄

新闻多看点

宁乡市通报2023年十大典型案件

一、宁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149070.1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老长沙小香肠(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不合格批次的老长沙小香肠的货值金额共计20422元,违法所得为6116.15元。另调查,当事人与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无委托加工关系,而在生产的老长沙小香肠的标签上标注“委托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的行为。又查明,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其标签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添加,而配料表中其他标注的配料均添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6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茶油外婆菜”产品“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210瓶,以8元/瓶销售1200瓶。涉案产品货值9680元,违法所得9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宁乡市坝塘镇某医疗点销售假药案

  2023年9月14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证明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8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本局接到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存在销售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证明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给他人424瓶,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给他人16瓶,4瓶亲人服用,计销售价格8880元,计货值金额8940元。2022年2月15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上线生产“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药品的窝点,并从现场扣押生产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大量药品。经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扣押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中,检出茶碱和醋酸泼尼松成分。经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假药的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宁乡市玉潭街道某医疗点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2月16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医疗点中医理疗室存放医疗器械的柜台内发现不同规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490支且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共计货值金额83.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五、宁乡市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3年3月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收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移送的交办函,交办函显示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至案发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过使用期限的“禡玳”负离子导出精华液各2瓶及“再清纯”石墨烯精华膜3片,货值金额3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六、宁乡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9月19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7元、罚款624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库存的0#柴油(抽样基数:13797升)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报告编号:B2023-02-J110099),所检项目“十六烷值”实测值为50.2,标准要求为不小于51,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因为其0#柴油销量少,储存时间相对较长,导致该批0#柴油“十六烷值”降低。又查明,当事人该批0#柴油的货值金额为124859元,当事人从中获取0.12元/升的利润,共计获利206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七、长沙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20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校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行为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罚款18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移交材料显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经查,2023年3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案叉车未经首次检验,涉案三个储气罐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其上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及安全阀未经检定(校验)。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了(宁)市监特令(2023)第(02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并限于2023年4月10日前对上述三个储气罐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其上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及安全阀未经检定(校验)的情况进行整改。2023年4月19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202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

  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持续使用未经检验的涉案叉车的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19日;涉案储气罐上持续使用未经检定(校验)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及安全阀的时间为2022年10至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八、长沙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

  2023年6月28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的生产活动、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及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造涉案简单压力容器,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的生产活动。2023年5月12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关于核查宁乡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压设备安全情况函的回复》,认定当事人改造上述压力容器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九、宁乡市玉潭街道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乡市玉潭街道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8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和“国窖1573”白酒,无法提供购进凭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授权证明文件,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快递收寄的方式从一网名为“酒楼之友”的网友处购进涉案500ml装52%vol“剑南春”白酒3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800元/件;于2023年1月8日购进涉案500ml装52%vol“国窖1573”白酒9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1200元/件。上述涉案“剑南春”白酒、“国窖1573”白酒,分别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十、长沙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案

  2023年10月2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份,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地址经营。经查,当事人在未与宁乡市玉潭街道某社区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等材料,并委托某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办理公司登记。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通过上述非法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并开展网络教育培训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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