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10余年还未过户,400万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网2024-02-26  16

导读: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张蕾 叶嘉瑞)14年前,家住望城的刘氏夫妇在望城买了同社区居民的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规定,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刘氏夫妇,原房主无权干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该房屋遇…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张蕾 叶嘉瑞)14年前,家住望城的刘氏夫妇在望城买了同社区居民的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规定,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刘氏夫妇,原房主无权干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该房屋遇到拆迁,因为房子未过户,原房主和刘氏夫妇就拆迁款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双方闹上了法院。近日,望城区法院审理并通报了该案件。

  买房未过户遇上拆迁,双方因拆迁款闹上法庭

  朱先生一家五口在望城修建了一栋四缝两层的房屋。2009年6月,朱先生将其中两缝,层高两层的房屋卖给同社区的刘氏夫妇。双方在当地村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刘氏夫妇购买朱先生户已建成房屋两缝,层高两层,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价格为60万元整。该房屋出售给买房者后,房主的所有一切管理权及使用权等,一切权利全部归购买房屋者所有,原房主朱先生无干涉权。如遇国家政策变更,此协议为终身协议;所立协议内容不得变更,如遇国家征收,该房屋土地的一切征收补偿费,全部归购买房屋人所有。”此协议经各方签字并由村组及社区见证盖章,签署“同意转让”字样。

  协议签订后,刘氏夫妇支付了购房款,朱先生将房屋交付给刘氏夫妇后,刘氏夫妇自此居住在内。

  2021年9月,朱先生户和刘氏夫妇的房屋被拆迁,因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朱先生名下,当地拆迁部门将刘氏夫妇房屋2缝与朱先生户房屋2缝共计4缝房屋均纳入朱先生一户进行了拆迁,朱先生户由此获得总拆迁款400万元。

  同年11月,刘先生与朱先生在街道拆迁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刘氏夫妇主动配合将该处房屋拆除,朱先生在收到第二批40%征收款后,在街道、社区干部见证下,一次性将房屋补偿款中110万元打入刘先生账户。”12月1日,朱先生向刘氏夫妇转账支付了110万元。

  刘氏夫妇认为,自己享有征拆房屋一半所有权,应获得一半房屋相对应的拆迁款,故朱先生还应当向自己支付征收款60万元。

  经多次向朱先生催要,朱先生以刘氏夫妇与自己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且双方已经达成《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为由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刘氏夫妇将朱先生一家五口诉至望城区法院,请求朱先生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0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出售后一切权利归购房者所有

  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同一社区居民,案涉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从协议内容来看,朱先生等人将其已建成的房屋两缝出售给刘氏夫妇,刘氏夫妇享有该房屋的所有一切管理权及使用权,由此可见,双方买卖标的物为已建成房屋的管理权及使用权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协议系在当地村组协调、见证下签订,且有村组人员签名,社区亦签署“同意转让”并盖章;协议签订后,双方已按协议给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履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现朱先生等人主张该协议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综上,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根据协议约定,房屋出售后一切权利全部归购买房屋者所有,原房主朱先生无干涉权。如遇国家征收,该房屋土地的一切征收补偿费,全部归购买房屋人所有,故刘氏夫妇所购房屋的拆迁款应归自己所有,朱先生应将其获得的刘氏夫妇2缝房屋的拆迁款支付给原告。

  经法院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核算,刘氏夫妇还应分得45万元,故法院判决朱先生向刘氏夫妇支付房屋拆迁款45万元。该案判决后,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买卖房屋时尽量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好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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