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李瑶)近日,长沙某物业公司刘老板、某网络公司王老板因债务纠纷,同时来到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
了解两家公司的具体情况后,窗口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然而,不同的涉企当事人,面对是否进行调解,有着截然不同的回答。
刘老板:“调解?开什么玩笑?那不就是‘和稀泥’,能帮我要回我的钱吗?不调,直接判对方还我钱!”
王老板:“调解好呀,调解省事又有效,要是能达成调解协议,拿回货款,公司能更早恢复正常经营。”
在涉企纠纷解决中,调解制度究竟能发挥什么作用?县法院给出了两个典型案例。两案的顺利调解不但让双方企业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而且让企业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第一个案例,原告系长沙县某包装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客户后却迟迟拿不回货款,无奈诉至县法院。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关系简单,标的数额较小,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将纠纷止于诉前。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数天,将诉讼程序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第二个案例,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模具采购合同》,原告按期交付模具后,被告仅支付一半款项,尾款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县法院。
县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调,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诉前调解无果后,该案进入审理程序。承办法官注意到本案仍有调和余地,遂再次向双方释法析理,组织诉中调解。最终成功调解,被告当场向原告交付了所欠货款。
近年来,县法院主动适应时代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政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重点突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一方面,将全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七大矛盾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的调解员、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的律师等全部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名录,由县法院统筹安排“诉前案件”调解,并将该项工作、万人成讼率等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另一方面,县法院分别与住建、人社、公安、司法、民政、妇联、工商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互联网+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在镇街社区、法庭、商会设立56个诉源治理工作站,覆盖率达100%,开通微信多元解纷小程序等多个线上纠纷化解渠道,畅通县区、镇街、村居三级诉调对接渠道。
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进行调解,且诉讼前、诉讼中都可进行调解。调解在涉企纠纷解决中,发挥出“快准狠”的作用——快:快速化解涉企纠纷;准:面对面沟通,直击矛盾焦点;狠: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该负责人表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执行力,“对此,我们也想告诉刘老板,调解真的很好用,不妨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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