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肖若溪 通讯员 胡露)临近春节,大家纷纷开启了购置年货模式,其中猪肉几乎是餐桌必备品。但是,在购买猪肉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了,一些黑心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凌晨4时,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行政执法队、黄兴行政执法队联合派出所取缔黄兴镇一私屠乱宰窝点,6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当天,直属行政执法队、黄兴行政执法队联合黄兴派出所,准备对黄兴镇一私屠乱宰窝点展开“收网行动”。
根据前期掌握线索,该窝点所处位置十分隐蔽,一般都是凌晨才有所动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摸排,凌晨4时左右,执法队员看准时机进入该私屠乱宰场所展开调查。
当时现场有6名买卖生猪产品商贩正在收拾生猪屠宰后的下脚料,屠宰现场有3间猪圈、三座脱毛池(内灌煮沸开水)、已屠宰生猪5头,栏舍内另有待宰生猪9头。经现场清点有肉架1个、肉板5块、屠宰刀具36把、挂肉钩46个、猪嘴巴钩6个、磨刀棍5根、屠宰凳5个。地面有屠宰生猪留下的大量血迹及猪内脏,不时散发出阵阵恶臭,环境极其恶劣,现场未发现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许可证。
经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屠宰的生猪都是从附近的散养户家收购的。经过磅称重,5头已屠宰生猪及9头待宰生猪重量为2220公斤。随后,执法队员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批生猪、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进行了扣押。
根据6名商贩提供的手机好友信息、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屠宰户电话号码,公安机关调取屠宰户户籍信息并让商贩指认,锁定该案幕后老板为雷某与张某。当晚在执法队员与民警进入现场时,两人从一隐蔽的侧门逃离了现场,逃离前正在进行生猪屠宰作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6名生猪产品商贩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场查获的生猪及猪肉在由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业人员取样送检后,已送往无害化处理中心。
普法小贴士
1、快过年了,农村都有杀年猪的习惯,年猪到底能不能杀,杀年猪会触犯法律吗?
如果家在农村,自家杀了一头年猪,猪肉自己吃,是不违法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如果自家杀的年猪没有吃完,拿到集市上卖违法吗?
违法,屠宰的生猪产品用于销售,不再属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自宰自食除外情形,且其又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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