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大牌”日化用品,7人被提起“刑事+公益”诉讼

长沙晚报网2022-09-07  43

导读: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盛磊 朱紫英)批发商赵某某等人为图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让消费者真假难辨,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9月5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就赵某某销售假冒…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盛磊 朱紫英)批发商赵某某等人为图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让消费者真假难辨,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9月5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就赵某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日化品一案提起刑事诉讼,并对赵某某及其下线共7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0年9月,被告赵某某从广东、邵东等上家采购假冒某知名品牌花露水、洗发水等多种个人护理日化用品,在长沙县租了一个民房作仓库存储假货,通过物流的方式收发货,长期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花露水、洗发水、香皂等日化用品销售给石门县、安化县、耒阳市、涟源市、郴州市的肖某甲等6人。上述人员将所购假冒知名品牌的日化用品再次销往常德、娄底、衡阳、益阳等地的农村、煤矿厂等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额达21万余元。

  2021年12月25日,长沙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从被告人赵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扣押了25批次不同品牌的洗发露、香皂、花露水等日化用品。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该案被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长沙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中,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时启动了立案调查,并委托中检公司检测,发现赵某某等人销售的假冒知名品牌花露水中甲醇超标,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办案检察官介绍,甲醇又称工业酒精,是一种剧毒物质,具有明显的蓄积毒性,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制定了甲醇不得超过2000mg/kg,而本案中赵某某等人销售的假冒知名品牌花露水中甲醇超标3倍多,高达6470mg/kg。若消费者长期使用甲醇超标的化妆品,可能会经口、皮肤或者呼吸道摄入人体,引起中毒、失明或者致死,因此,赵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不合格日化品的行为不仅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同时还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存在威胁。

  因此,在庭审现场,除刑事诉讼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还对赵某某等7名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日化用品作为人们的必备生活用品,关注度高、需求量大、消费者广泛,7名被告为了牟取私利,长期将不合格日化用品销往常德、娄底、衡阳、益阳等地,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此,检察机关同时向县法院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7600元;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召回并销毁涉案假冒知名品牌花露水;判令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5万元。长沙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7名被告当庭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赔偿金和鉴定费,并将尽力召回和销毁涉案假冒花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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