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使用餐厅内设儿童游乐设施时受伤,餐厅该不该赔?

环球网2022-03-10  232

导读:(案例推荐单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案例背景: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餐厅作为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营业场所,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区域和安置游玩设备后…

(案例推荐单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背景: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餐厅作为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营业场所,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区域和安置游玩设备后未张贴安全提示、说明,也没有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游玩区游玩秩序混乱、木马随意搬动,导致了消费者在玩耍中受到伤害,餐厅属于未尽到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为一名三岁女孩,被告为一名三岁男孩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李某超、母亲袁某以及某餐厅。2020年10月3日下午,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在某餐厅提供的儿童游乐设施内玩耍;期间李某将游玩区底层内的活动木马带上滑梯高台处,后付某骑在木马上准备通过滑梯的上平台向下滑时李某在木马后助力以致付某瞬间重心不稳并失去对木马的控制,最终连同木马从滑梯处摔落至游玩区底层导致肱骨外踝骨折,随即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13854.28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各被告均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蒲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实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责任主体与责任比例的问题。对此,评述如下:

1、付某及李某均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其二人的监护人脱离监护,让两名未成年人独自玩耍,最终造成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监护人均存在过错。

2、本院通过正常视频播放速度的0.2倍慢放观看事发的监控视频,能够认定:事发时付某骑着木马准备从滑梯的上平台沿滑梯滑下,并已将木马推至滑梯口且前部分的木马已经悬空,在这个瞬间付某双手握住木马耳朵、没有用力的肢体动作且木马是稳定的,而李某站在木马后面且双手接触在木马后部分,接着木马先向前滑动再进而使付某双手脱离木马耳朵、失去平衡并连同木马从滑梯上摔落至游玩区底层。对前述事发瞬间事实的再次分析、梳理,能够认定李某对木马有助力并因此导致了付某从滑梯上平台摔落至底层,但因双方年龄较小且结伴玩耍,该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意,仅是过失,应当减轻李某的过错程度。

3、如前所述,付某骑着木马准备从滑梯的上平台沿滑梯滑下,该行为本身具有特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损害,且李某的助力行为与付某自身向下滑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大小无法区分。

4、某餐厅作为面向不特定人群的营业场所,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区域和安置游玩设备后未张贴安全提示、说明,也没有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游玩区游玩秩序混乱木马随意搬动,导致了付某在玩耍中受到伤害,某餐厅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事发经过、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对付某受伤后果,按照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付某自担事故35%的责任,李某与某餐厅分别承担35%、30%的责任。因付某未举证证明李某有财产且年龄尚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李某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父母李某超、袁某承担。

裁判结果:

1、限被告袁某、李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某支付赔偿款34 452.91元;

2、限被告某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某支付赔偿款29 531.06元;

3、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针对本案,中国知名律师、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分析指出,商场、娱乐场所、餐厅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常常设置儿童游乐区来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消费环境。部分儿童游乐区虽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但并未免除商家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即经营者不仅应当提供合格的产品,也应当保障游乐区的安全,避免造成他人损害。由于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在法律、司法解释未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餐厅作为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营业场所,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区域和安置游玩设备后未张贴安全提示、说明,也没有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游玩区游玩秩序混乱、木马随意搬动,导致了付某在玩耍中受到伤害,餐厅属于未尽到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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